一、申請期間:105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止(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,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;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,以送達觀光傳播局為準,並應於截止日當天下午5時00分前送達)。二、申請資格:本市立案之法人及其他經觀光傳播局認可之補助對象(以立案團體為限)。但不含政黨、學校及其所屬單位,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之法人或團體。三、補助內容:(一)凡106年1月至6月於本市辦理且對促進本市觀光發展... 文章來源:http://ift.tt/2f7fP3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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